4月25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某卫生院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开创了府院联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先例。
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卫生院之间有多年的药品销售业务,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经对账累计欠原告药品款512846.22元。4月20日,原告向卫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欠款。
卫辉法院收到该案后,发现该卫生院处于边远山区,拖欠药品款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积极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由原告某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卫辉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于4月20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某卫生院签订了分期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4月23日,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某卫生院向卫辉市法院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经立案庭法官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作出裁定,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卫辉市司法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