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及措施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加强城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卫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及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该《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移动源保有量不断增加,移动源尾气污染物排放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显示,移动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细颗粒物、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因此,调整部分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排放管控,消除城区内移动源冒黑烟现象,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品质与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2021年10月30日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市公安局、新乡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达的《新乡市关于进一步扩大货车限制通行区域的通告》:为加强市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原有货车限制通行区域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扩大限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范围及措施
1.西环路、南环路、北环路,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及不达标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客、货)、1吨(含)以上货车、危化品车、拖拉机、农用三(四)轮车、畜力车驶入。
2.老107国道(北环路至德源路),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及不达标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客、货)、1吨(含)以上货车、危化品车、拖拉机、农用三(四)轮车、畜力车驶入。
3.辉县市要在G234辉县市入市口处设置多块提示牌,严禁货车由辉县市方向自北向南驶入凤泉区和新乡市区,严禁三轴(含三轴)以上货车在菏宝高速新乡西收费站上下站。
(二)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
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车辆(柴油车需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11月5日起实施,原有相关通告同时废止。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2021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要求各地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管控要求,将辖区内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拥有的和本行业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使用场所情况建立台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明确禁用区范围和禁用机械种类。
二、《通告》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移动源为:国三及不达标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客、货)、核载1吨以上货车、危化品车、专项作业车、轮式机械车、拖拉机、农用三(四)轮车。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限制通行区域
1、S101省道以北(东起建设路交叉口,西至翟阳路交叉口),不含以上道路。
2、宝塔东路以西(北起司湾卫河南堤,南至建设路交叉口),不含以上道路。
3、G107国道以东(北起比干西路交叉口,南至翟阳路交叉口),不含以上道路。
4、翟阳路(S227省道城区段)以东(北起G107国道交叉口,南至S101省道交叉口),含以上道路。
5、翟阳路以西,至石武高铁东侧(北起石武高铁石庄超限站段,南至杨大屯段),含以上道路。
6、比干西路以南(西起G107国道交叉口,东至比干大道。包括比干庙以南比干大道路段),含以上道路。
7、卫河北侧河堤路以南(西起河园比干大桥,东至司湾段与东孟姜女河交汇处),含以上道路。
(三)
以上限制通行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及不达标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客、货)、核载1吨以上货车、危化品车、专项作业车、轮式机械车、拖拉机、农用三(四)轮车驶入。
(四)
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指厢式货车、封闭货车)5:00——20:00禁止进入限行区域,其他时段允许通行。
禁行时段内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五)
1、军车(含武警)、警车、消防、救护、工程救险专用车;
2、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热力、照明、市政环卫、道路清障、医疗废物运输、邮政(含报刊发行)等专用车;
3、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车。
(六)禁用区移动源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