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卫辉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豫政〔2021〕4号)和《新乡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市《实施细则》,新政〔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卫辉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卫政办〔2021〕56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在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本《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分别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市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和建议。在认真采纳各单位修改意见后,市农业农村局对《方案》进行了修改。经报卫辉市政府研究同意,正式印发了此方案。
二、出台的目的
(一)保障农民居住权利。让符合条件的农民通过规范的程序可以获得宅基地和建房的权利;制止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无序行为。
(二)保护农村自然风貌。让村民建房严格按审批的规划和风格建设,保障村庄原有的历史脉络、文化肌理和具有农村特色的村庄风貌能够延续。
(三)管控房屋建设质量。通过规定建房资质审查、质量监管的责任和程序,保障村民的住房安全。
(四)保护土地资源。通过规定宅基地用地标准、保障途径、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等措施,落实土地保护制度,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三、有关概念解释
《方案》强调,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村庄规划、“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用地标准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
《方案》规定,农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户为单位,可以向其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用地:(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的;(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1名子女),分户后该户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依法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方案》指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方案》强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卫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6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