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环罚〔2022〕001号
夏邑县同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75XHC4Q
地 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振兴大道西段26号
法定代表人:段崇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0月25日,卫辉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接的濮阳至卫辉高速公路滑县至卫辉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护坡石车间外堆放有约4000吨石子、石粉,其中约1500吨未覆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卫环罚先告字〔2021〕156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裁量等级为4);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为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大部分物料已覆盖,并主动对未覆盖的物料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后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说明,依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减轻罚款金额的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物料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五万一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卫辉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26060282524012-0001,代办银行:农商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到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卫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卫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2022年1月19日